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发表时间:2021-03-18 14:45 一、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 1、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需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入院证到医保专用住院窗口审核、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住院。 2、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交到所住科室的护理站保管,医师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上按规定详细、准确、完整的书写病历,出院后返还给参保人员。 3、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 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标准 起付标准:50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50%,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收起付线费用。 统筹支付标准: 普通职工医保: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0%,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自付。 在职人员统筹支付费用=(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部分-丙类)×86% 退休人员统筹支付费用=(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部分-丙类)×93% 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8%,退休5% 离休人员:乙类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0%,乙类体内置放材料国产先行自付15%,进口先行自付25%,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自付。 离休人员统筹支付费用=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部分-丙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参保人员用药与检查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主管医师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与检查时由主管医师填写《丙类项目谈话记录卡》需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做大型仪器检查、使用蛋白、血液制品和体内置放材料时主管医师需填写《特殊项目审批表》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经医保科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 4、出院带药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 四、参保人员急诊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因危急重疾病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通过信息网络实时结算。 五、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8万元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可报范围内的90%,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六、参保人员单位欠费 因参保单位欠费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无法在医疗机构正常结算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待参保单位缴费实际到账后,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住院发票、出院证、患者本人银行卡到医保中心报销。 咨询电话:2419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