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发表时间:2021-03-18 14:46 一、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 1、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需凭《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入院证到医保专用住院窗口审核、登记后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得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住院。 2、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交到所住科室的护理站保管,医师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上按规定详细、准确、完整的书写病历,出院后返还给参保人员。 3、因工伤、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 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标准 起付标准: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 半。 统筹支付标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5%,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自付。 统筹支付费用=(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部分-丙类)×7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参保人员用药与检查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主管医师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与检查时由主管医师填写《丙类项目谈话记录卡》需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做大型仪器检查、使用蛋白、血液制品和体内置放材料时主管医师需填写《特殊项目审批表》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经医保科审核、登记后方可使用。 4、出院带药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 四、参保人员急诊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疾病在同一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通过信息网络实时结算。 五、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支付;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按80%的比例支付;3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按8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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